一、因公辞职的程序
1.对须因公辞职的干部,由党委(党组)以适当方式通知干部本人。
2.干部本人接到通知,应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申请。
3.任免机关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且按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待其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再对外公布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的程序
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自愿辞职申请表》,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并向组织作出遵守关于“三年两不准”的书面承诺。
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党委(党组)接到自愿辞职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答复意见通知申请辞职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同意辞职或暂缓辞职的,要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三、引咎辞职的程序
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引咎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党委(党组)接到引咎辞职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5.任免机关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责令辞职的程序
1.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辞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在接到责令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被责令辞职的干部提出辞职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罢免。
4.任免机关同意干部辞职后,将干部责令辞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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