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业务规则
13、期货公司业务一般规则:
(一)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二)为客户开立帐户:
第一,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三)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五)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六)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五十七条
(七)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本办法第五十八条
(八)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本办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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