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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导游考试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部分知识总结
发布时间:2011/5/16 10:26: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方针政策
  1. 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共享的生动局面。
  4. 属于我国的基本国策的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
  5. 1989年,首部《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
  6. 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独立自主。
  7. 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维护和平。
  8. 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9. 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10. 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1. "一国两制"的涵义--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12. "十一五"促进全国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方针是:"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资源配置、联合协作,重点推进,协调发展。"
  13. 到2011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的预计目标是:
  --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次年均增长7%,旅游创汇年均增长8%;国内旅游人数年均增长8%,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1%;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
  --旅游直接就业达到98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就业50万人。
  --在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带动脱贫、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三大市场的开发战略调整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规范发展出境旅游,全面提升国内旅游"。
  14.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
  15.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
  16.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17.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8. 旅游职业道德核心是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
  19. 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属于人民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0. 我国的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2.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23. 第九届全国人大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25.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6.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之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7.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28.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并于2001年12月11日修改了该条例。
  29.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0.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31.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32.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
  33.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34. 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5. 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6.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37. 旅行社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做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38.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39.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40.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NextPage]   41.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2.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也于2002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125次常务会通过并发布了《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43. 导游人员的概念--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44. 按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来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
  45. 按导游人员工作任务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定点陪同导游人员三类。
  46. 按导游人员使用的语言来划分,我国导游人员分为四种,即汉语普通话导游、中国地方语导游、少数民族语导游和外语导游。
  47. 导游人员的执业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的学历;必须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必须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必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领取导游证。
  48.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焕发导游证手续。
  49.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50. 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安全权--《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51. 导游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52. 导游人员对旅游处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既是当事人资格的证明,又是当事人身份和业务能力的证明,同时佩带"导游证"既可为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人员,及时得到导游人员的帮助和服务,又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还可以增强导游人员的责任感。
  5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55. 导游人员作为"民间外交大使",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7.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58.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60.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61.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规定: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10分: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8分: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6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如有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4分。
  62.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原则--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导游人员等级划分及考核权限--导游人员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是指外语导游系列和中文导游系列;四个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
  63.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4. 依照旅游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或损失大小对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之10万元(含1万元)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65.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协同抢救、侦查→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书写事故调查报告。
  66.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多数保险公司都已开设这一险种,每份保险费为2元,保险金额2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该保险比较适合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等。
  67.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用英文字母"A"表示。从高达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实践中也可称之为5A、4A、3A、2A、1A。
  68. 世界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26日在巴黎进行的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包括前言和38条正文。世界遗产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公约的形式,建立一个根据现代化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的保护制度。"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世界遗产分为自然与文化遗产(即双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景观(档次略低于文化遗产)四种。
  69. 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国务院于1994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70. 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环境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1989年进行了修订。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该法。《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的《护照法》。
  72.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7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方针--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74. 我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的禁运物品,是指毒品、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图片、伪钞等。危险品是指对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
  75.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企业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7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即请求使用保证金赔偿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9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77. 重庆市旅游条例--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8. 2006年,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对中国公民旅游文明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79. 食品标识管理--依照我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国内市场销售的要有文标识。
  80.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标准规定旅游饭店使用星级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取消了星级终身制,增加了预备星级。
  81. 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总量已达132个,其中已实施86个,扩大内地居民港澳"个人游"范围至49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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