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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练习题及答案(19)
发布时间:2011/6/4 15:36: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A.都是主犯
  B.都是从犯
  C.一般是主犯,有的是从犯
  D.可以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答案:C 
  教唆犯是教唆、怂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有时也可能起次要作用.
  2.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数额的计算。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劫罪,犯罪数额为3万元。甲17周岁时犯抢劫罪,故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数额是5万元。A项说法正确。
  B项中,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项说法错误。
  D项中,丁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而仅仅为销赃行为,丁不成立诈骗罪,该销赃行为为事后不可罚,丁成立盗窃罪。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格的,应当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即盗窃数额为1万元。D项说法错误。
  3.下列对数罪并罚原则基本原则适用规则运用正确的是()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甲的数罪仅采取吸收原则
  B.乙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乙的数罪并罚仅采取吸收原则
  C.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对丙的数罪应当采取并科原则。
  答案:C.
  4.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A.B.C.D.
  解答:本题涉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法条熟悉程度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等等。基本罪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是否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即是否作为结果加重犯,必须取决于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有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结果加重犯。在明确了法定性之后,就剩下熟知法律条文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要知道哪个罪在引起死亡结果时,法律规定为加重结果,哪个罪没有规定为加重结果,就可以解答本题。困难在于,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当多,很难一一记住。并且在多选题中考这样的问题,选对三个选错一个,也是错。所以这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这样的题不要幻想能拿分,猜猜算了。当然,如果不知结果加重犯受法定性的限制,恐怕连猜的资格都没有。查查与本题罪名有关的《刑法》第246条、第237 条、第261条、第248条,均无结果加重犯罪的规定,于是就选A.B.C.D。 
  5.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A.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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