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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