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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社工法规政策考前必看:历史问题
发布时间:2011/7/4 10:20: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该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2)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新中国成立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没有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

  烈士批准机关

  (1)对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属于法规明确列举情形以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报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批准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边防、消防、警卫系统因隶属于公安部直接管理,其武装警察同时又属于现役军人,牺牲后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于因战牺牲的,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而不是由武警总部政治部审批

  《烈士证明书》的发放

  经批准为烈士的,由民政部向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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