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P23)
1.三类高风险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三个因素”决定是否设置机构。
2.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300人,可以不设机构,自行决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1.三类高风险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的生产经营单位,必设专职人。
2.其他(一般)单位,<300人,由“三个因素”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
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三、在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具体配备哪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有一个相同的依据,即“三因素”。
即应根据(1)其危险性大小、(2)从业人员多少、(3)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等(3个)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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