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处罚
有2个或2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行政罚款。
2、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不予处罚的情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与《行政处罚办法》是统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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