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大纲一)
1、任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两证一照: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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