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三类)
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工期顺延时由发包人办理延续手续
承包人原因延期的,承包人应自费办理保险延续手续
保险公司赔偿不能全部弥补的损失部分,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32. 施工环境管理
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
施工场地、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承担费用
安全施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责任
安全防护* -必须经工程师认可,防护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动力设备、输电线路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提出防护措施
33. 竣工前的试车
种类
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提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
试车中双方责任*(三类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导致不合格-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工期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导致不合格-由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采购的工期顺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承包人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 竣工验收的条件
完成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勘察、设计单位对相应的设计变更进行了确认
有资料
有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对责令整改部分整改完毕
35.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各方进行验收
验收步骤
各主体分别向验收组汇报情况
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验收组总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后的管理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甩项竣工的,另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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