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销售和购买的安全管理(大纲四、五)
(一)销售安全管理
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销售许可的办理程序
(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注册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3)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购买安全管理
1.办理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3.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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