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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6)
发布时间:2011/8/30 9:59: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六、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大纲六、重点)

  1.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持证上岗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资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安全监理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实施上述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4)跨省作业的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做好发放记录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6)爆破施工的安全事项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用品的销毁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爆破作业的法定程序

  (1)申请和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登记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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