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安全工程师 >> 正文
2015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7)
发布时间:2011/8/30 10:00: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七、储存安全管理(大纲七、重点)

  1.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变质和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八、法律责任(大纲八)

  1.行政责任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①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②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③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④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⑤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⑥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⑧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①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②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④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⑤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⑥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⑦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5)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②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③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④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⑤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⑥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⑦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NextPage]

  (6)违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4钟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①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③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7)违反储存安全规定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①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②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③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④有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8)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0)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刑事责任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125.127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6条追究刑事责任。

  (3)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0条追究刑事责任。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4条追究刑事责任。

  (5)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刑法》397条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