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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要点提示(2)
发布时间:2011/8/8 11:38: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二部分 应该熟悉的内容

  一、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1、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规定,分为6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分类

  (1)参照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16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为七类。

  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

  二、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控制方法或设计时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1)消除(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2)预防(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3)减弱(局部通风排毒装置、低毒物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速振装置、消声装置);(4)隔离(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护面具);(5)连锁;(6)警告(安全色、安全标志、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1)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2)设置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机械强度试验

  (4)电气安全对策(包括安全认证、备用电源、防触电、电气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5)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洁

  (7)个人防护用品

  三、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的要求

  1、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原则:加强基础、突出重点、逐步提高。

  2、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基本任务: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社区居民培训、企业全员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

  3、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

  (1)报警;(2)疏散、(3)火灾应急培训;(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进行培训:(1)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2)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3)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4)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5)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4、训练和演习类型:

  (1)基础训练(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等内容)

  (2)专业训练(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以及现场急救等技术)

  (3)战术训练(班组战术训练和分队战术训练)

  (4)自选课目训练 [NextPage] 

  四、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一、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五、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的原则(P47-48)

  (3)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及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背景信息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操作人员及证人。

  (2)事故描述

  a.事故发生的顺序;

  b.破坏的程度;

  c.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的类型;

  e.事故的性质;

  f.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能量源);

  b.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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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七、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a.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b.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c.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d.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九、典型案例的事故教训和事故的总结

  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和主要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

  1.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1)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a.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取代或控制用量、加强密闭、通风排气、惰性化。

  b.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明火和高温表面、摩擦与撞击、防止电气火花。

  (2)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a.接零、接地保护系统;b.漏电保护;c.绝缘;d.电气隔离;e.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f.屏护和安全距离;g.连锁保护。

  (3)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a.采用本质安全技术;b.限制机械应力;c.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d.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e.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f.自动监控;g.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h.安全防护措施

  (4)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略)

  (5)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略)

  2.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3.安全培训和教育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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