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熟悉)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熟悉)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以下各类的种数需记忆)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教材P148-153,把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归纳为6个方面介绍,在教材P153还介绍2类与职业有关的问题,但未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中。 [NextPage]
(二)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法定职业病第一方面)
1.生产性粉尘
定义: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等。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煤尘。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0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对煤矿工人造成明显危害,主要引起煤矽肺。
(3)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
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三)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法定职业病第二方面)
1.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2.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7种)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
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
类金属(性质介于金属和非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2)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非常突出。
例如: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
刺激性气体:指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而且具有刺激性的物质。
例如: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光气又称碳酰氯,常温下为无色气体,其气味类似霉变干草或腐烂水果,但浓度较高时气味辛辣。接触机会较多的行业为光气制造业,如,合成制药、合成橡胶、泡沫塑料、染料、农药等的原料;四氧化碳、氯仿或氯化苦等脂肪族氯烃类,燃烧时可产生光气。曾用作军事毒剂。)
(4)窒息性气体中毒。
窒息性气体:进入人体后,使血液的运氧能力或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造成组织缺氧的有害气体。
常用的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氰化氢和甲烷。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
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农药等工业。
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
(6)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
①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
②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
③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
(7)农药中毒
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
3.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毒
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
(1)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毒物长期、小量进入肌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毒物的蓄积作用引起的。
(3)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是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除上述3种病型外,还有的是处于带毒状态。 [NextPage]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第三方面)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4种)
1.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噪声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生产性噪声对听觉器官、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高频或微波作业等)
2)红外线。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4)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等共11种。
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
中暑
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
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法定职业病第四方面)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锌、铅。
2.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第五方面)(就3种)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法定职业病第六方面)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棉尘病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概念: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如:搬运工、长途汽车司机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等。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所致。
如: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作业。
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详见教材P153.
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确估)。
3.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每个人的抵抗力和身体条件都不同,所以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以便更合适地安排工作,保护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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