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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7)
发布时间:2012/11/4 21:52: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紧急避险


  【案情】: 
  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 
  侯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结论】: 
  本案中,侯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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