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综合辅导:海关行政处罚制度(3)
发布时间:2012/12/22 22:04:3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简单案件的含义
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
(2)简单案件程序的适用( )
①②(了解)报关员考试网
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④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3)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调查取证和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发
(5)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终止:
①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②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③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④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