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安全工程师 >> 正文
2015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8)
发布时间:2012/2/10 11:36: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80520号-20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