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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
发布时间:2012/2/19 22:18:1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私设无牌诊所行医,医托介绍病员,应当如何处理?
  2003年4月间,郭某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城镇开设了一家无牌诊所,聘请黄某在诊所从事护理工作,又劝说吴某到正规医院为其拉生意,从中可获取介绍费。2003年7月1日,吴某在市人民医院将患有支气管哮喘病的刘某诱骗到郭某非法开办的诊所。郭某对刘进行简单诊断后,为刘注射了一瓶注射液,又配开了一些药物让其带回家中服用,并收取医疗费90元。当日下午,刘回家服食了郭某配开的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是因支气管哮喘、支气管异物堵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认定郭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吴某均与郭某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属从犯,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 000元。
  法律评析: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36条第l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是:(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未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有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仅有医生执业证书,或者被终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或者被医疗机构开除、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没有任何证明行医的人,都属于非法行医。无论行为人是挂牌行医、坐堂问病、游串行医,还是挂靠医疗单位,只要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均可以构成本罪。(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3)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行医时间较长,乱定收费标准,获利数额较大的;第二,医疗设备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第三,不听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劝告,仍然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第四,以欺骗手段获取或伪造医生执业资格证件的;第五,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作风恶劣,不负责任,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第六,雇佣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技术工作,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第七,经常乱开药方,多次使用假药劣药的;第八,贻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4)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构成本罪已经包括了行为人反复进行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无论非法行医的时间长短,都只定一个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郭某没有执业资格仍私设无牌的诊所为他人治病,导致患者死亡,符合本罪的构成;黄某、吴某虽未直接非法行医,但是其行为属于帮助郭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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