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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
发布时间:2012/2/19 22:22:2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组织黑帮,构成什么犯罪?
  容某,为湖北省武汉市某村村委委员、乡人大代表。自1998年8月起,容某大量网罗劳教、劳改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开设地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或借机发放高利贷,以牟取非法暴利。1999年7月,容某成立了“鹤圆工贸公司”,并以赌场人员充当打手,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形成以其本人为首的组织紧密、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不仅进行了与赌博有关的犯罪活动,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垄断了“鹤圆小区”工程建设的材料供应。更有甚者,在1999年洪山区和平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容某指使手下以暴力手段逼迫选民选举其担任人大代表,严重破坏了选举活动。法院经审理,认定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数罪并罚判处容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案其他9名被告人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评析:《刑法》第294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认定本罪,首要的是准确认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本罪,还要把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这几个行为的含义。所谓“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往往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时表现积极主动。除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外,其他均为一般的参加者。
  刑法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刑法还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而又同时犯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从重处罚。不过,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容某纠集了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开设和组织、领导赌场,骨干成员较多、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赌场、高利贷和垄断工程,聚敛了巨额钱财,经济实力雄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他人,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同时以威胁手段破坏选举,非法取得了乡人大代表的身份,寻求非法的保护。该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所以,容某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同时还触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等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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