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6)
发布时间:2012/2/25 21:50: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强令工人高空作业,导致工人被摔死,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中学教学楼工程,王某是某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按照合同规定,该工程应于秋季开学前交工使用。施工队队长王某为加快进度,确保能按合同规定交工,在安全网还没有运到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就强令工人高空作业。一名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失足,从高空摔下,因无安全网防护,坠地当场死亡。
法律评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违反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规章制度,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第二,违章操作行为和管理人员命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一般而言,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本罪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过失心态,即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过失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则可能是故意的。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身为建筑队的负责人,明知在没有安全网防护的条件下进行高空作业是违章的,但为了赶进度,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结果导致一工人不慎失足因无安全网保护而被摔死的严重后果。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应当以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