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8)
发布时间:2012/2/25 21:51: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的要从重处罚吗?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谢某于1997年10月19日16时许,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机动车,由南向西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官乡尚家楼村73号门前时,由于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将在道路北侧73号门前站立的行人韩某(男,60岁)挤在门框上,造成韩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调查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于2003年11月5日经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法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出专门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公民起码的道德准则,对受害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和蔑视,同时也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因而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属于交通肇事犯罪中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谢某肇事后不采取逃逸的行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按照刑法的规定,本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则更是具备了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逃逸的结果,只能是增加自己的罪责,被处以更重的刑罚。最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