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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22)
发布时间:2012/2/25 21:59: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如何处理?
  被告人叶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7年7月1日由我国政府派往A国援助筹建一热电厂。为满足私欲,期间叶某挪用多种建设款项共计40万美元,并侵吞外籍工人工资折计4万美元。事后,叶某恐事情败露,加之羡慕外国生活方式,产生叛逃念头。1998年9月10日下午,叶某乘车到A国驻F国大使馆,书写版逃书,声称渴望“自由”。在A国某大使的怂恿下,叶某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及材料,叫喊“自由中国万岁”、“人权中国万岁”等,并要求A国予以政治庇护或送到台湾。后经F国政府引渡,叶某于同年10月被押解回国。
  法律评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叛逃罪。
  在我国刑法中,叛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叛逃罪的条件是:第一,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跑到国外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构成本罪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如果不在履行公务期间则不构成本罪,而另外构成其他罪,如偷越国(边)境罪等。第三,构成本罪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即必须是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跑到国外都构成本罪。只有那些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或者是掌握着我国的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履行公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投靠外国,已属叛逃行为。其叫喊反动口号,书写叛逃书和内容反动的材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影响恶劣,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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