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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28)
发布时间:2012/2/26 21:54: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为躲债假离婚,如何定罪?
  1997年,马某、杨某夫妇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欠了某单位37.83万元货款始终不还。后该单位将马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马某给付货款。马某、杨某为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于2001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某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某所有,而债务由马某偿还。后马某将床具厂关闭,变卖机器,与杨某共同躲藏至其他城市。此后,法院又裁定由马某、杨某共同负责清偿债务。但因二人外出藏匿,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后二人回到家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杨某有期徒刑1年。
  法律评析: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既包括了刑事判决、裁定,也包括了民事、经济、行政等判决、裁定。判决、裁定是否生效必须根据相应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确定。(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具备了执行判决、裁定的主客观条件,但拒不执行的。所谓有能力,是指证据证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3)犯罪主体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并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亲属,但亲属可以构成共犯。(4)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且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绝执行,目的在于逃避执行的义务。
  本案中,马某伙同杨某,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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