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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精讲班第4讲(1)
发布时间:2012/6/12 9:11: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制订相关规定,界定投资管理权限
  200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类投资主体的管理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1.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2.政府投资项目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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