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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5)
发布时间:2012/7/16 18:27:5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接停产整改通知却仍然坚持生产,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应如何处理?

  2000年12月29日,孙某承包了荔波县立化镇三岔河煤矿,并履行矿长职责,负责各项管理工作。2002年9月19日至12月16日,荔波县煤炭局技术人员对该矿进行多次安全检查,发现矿井存在井下通风系统不独立等多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发出9份停产整改通知书。然而,孙某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却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2002年12月23日下午1时许,民工正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7人死亡、2人重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律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极坏的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面对9份停产整改通知,却视而不见,仍然坚持生产,最终导致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7名民工死亡、2名民工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孙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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