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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9)
发布时间:2012/7/16 18:29: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在乡间小道上驾驶机动车辆将人撞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3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梅县南口镇男青年潘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家南虎村出发,到南口圩镇购买农药,当行驶至该村一乡间小道下陡坡地段时,空挡滑行,碰撞到站在路边的同村村民罗某后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检验鉴定,罗某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案发现场的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并认为潘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罗某无责任。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多元。

  法律评析:本案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辆在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路段,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路段因过失将行人撞死或撞伤的,不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而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类似本案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有较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才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一般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后者要明显重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乡间小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特别注意义务,下陡坡空挡滑行,致使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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