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体育用的发令枪改装成双管火药枪是否构成犯罪?
个体汽车司机李某为了防身,请朋友王某想办法为他制造几支手枪。王某受托后,购买了5支体育训练用的发令枪,然后利用加工车间的机械设备把购买的5支发令枪改装成5支双管火药手枪交给了李某。李某给王某500元钱作为报酬。此后,王某再次受李某之托,又购买4支发令枪改装为双管火药手枪。改装后,一支交给了李某,其余3支藏于自己家中。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李某、王某拘留。经鉴定,王某改装后的枪支属于火药气体作用下能够正常发射金属弹丸约枪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了9支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属共同犯罪,遂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法律评析:我国历来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的管理,因为这些物品一旦散落到社会上,就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是这类犯罪中的一种。所以,我国《刑法》第125条第l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不仅包括军用枪支,也包括非军用枪支;不仅包括整枪,也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这里的“弹药”,应当是指通过各种军用、民用枪支或者仿真枪支发射的、本身无引爆装置的各种弹药。这里的“爆炸物”,包括军用的地雷、炸弹、爆破筒,也包括民用的炸药、雷管以及其他用来进行爆破、杀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其中包括用机器成批生产,也包括用手工制作;既包括新加工的,也包括对旧有的维修使用。非法买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销售。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防身竞将发令枪改装成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且数量达9支之多,二人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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