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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复习题(27)
发布时间:2012/8/26 21:09:2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施工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  )。
    A.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显失公平
    B.施工单位以欺诈手段订立,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C.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
    D.订立合同时,建设单位存在重大误解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AD
    小张今年17周岁,到城里打工1年挣得工资2万元,现小张回到家乡承包一小型砖厂。则关于该承包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小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效力待定
    B.因小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无效
    C.因小张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有效
    D.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可撤销
    答案C
    要点:16周岁以上,18周数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城市网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设单位与供货商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依其他方法确定。则供货商备齐钢材后,(  )。
    A.应将钢材送到施工现场
    B.应将钢材送到建设单位的办公所在地
    C.应将钢材送到建设单位的仓库
    D.可通知建设单位自提
    答案:D
    履行地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开发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万元,承包商认为可以用开发的商品房抵账,因此并不急于追索。同时承包商拖欠劳务分包商报酬l50万元已达6个月,则此劳务分包商有权(  )。
    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B.以承包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C.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开发商请求付款
    答案:A 代位权
    [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无法满足强度要求,于是将该情况报告给了建设单位,请求改变配合比。建设单位经过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协商认为可以将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做一下调整。于是双方就改变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重新签订了一个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你认为该项新协议有效吗?
    分析:无效。尽管该新协议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达成的但是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要发委托其他正值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所以,没有设计单位的参与,仅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权利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是(  )。
    A.运输建材的货车途中遭遇洪水,货物全部变质(不可抗力)
    B.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不满工程师的指令,将全部工人和施工机械撤离现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
    C.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双方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明示不履行债务)
    D.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扰民,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致使工期延误
    答案:D
    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当事人明示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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