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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复习题(33)
发布时间:2012/8/26 21:15:1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不包括(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C.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
    2.甲、乙、丙三人按50万、30万、20万的出资额设立合伙企业,并书面约定逐年按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第一年税后利润l00万元,第二年由于经营不善亏损200万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第一年甲应分配利润50万元
    B.第二年乙分担亏损30万元
    C.清算之前,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D.第二年若企业清算,三人共赔偿100万元,责任终止
    答案:A
    3.关于分包单位,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B.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转包。
    C.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D.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答案:A
    解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转包,禁止再分包,禁止肢解发包(针对建设单位而言)
    4.关于工程发包,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
    A.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也可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B.禁止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C.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D.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答案:CE
    解析:《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A.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B.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
    E.建设单位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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