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处断的一罪
发布时间:2013/1/21 23:39:1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