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实质的一罪
发布时间:2013/1/21 23:40:5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着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着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为: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