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
| 部门责任处室 | 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
| 办理依据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
| 受理时间 | 每年9月上旬 |
| 承诺时限 | 不确定 |
| 申请条件 | 1、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
| 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
| 所需要件 | 1.申报材料目录1份 |
| 2.《委托评审函》1份 | |
|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1份 | |
| 4.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 |
| 5.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及复印件1份 | |
| 6.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B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及复印件1份 | |
| 7.计算机条件, 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交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合格证书(审计机关人员提交审计署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 |
| 8.提交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国家成绩3年有效,地方成绩当年评审有效) | |
| 9.《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原件 | |
| 10.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15份 | |
| 11.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5份。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 |
| 12.《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5份,并提供电子版(EXCEL制作) | |
| 13.代表作品审定意见表,由两位具有审计或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代表作品提出审定意见,一式15份 | |
| 14.代表作品,至少提交2—3篇能反映或代表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水平的作品(必须提交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复印件15份) | |
| 15.以上申报材料中,1-9项装入A袋,袋面注明:“A袋”、“姓名”、“单位”,其中的1-8项按顺序靠左侧装订成册。10-14项装入B袋,袋面注明:“B袋”、 “姓名”、“单位”,其中10-14项按顺序靠左侧装订成册,共计15册(纸张为A4纸) | |
| 表格下载 | 空表下载: |
|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 |
| 收费标准 | 评审费200元 |
| 办理指南 | 1、申报人员认真学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有关文件,按照评审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
|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组织推荐委员会和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张贴在单位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有关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内,对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 |
| 4、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公示后,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和开具《委托评审函》,于每年9月1-10日报天津市审计局职称工作办公室。 | |
| 5、天津市审计局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人员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市职称办审核,每年12月份组织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召开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会议,评审高级审计师。 | |
| 6、翌年1月份退回申报人员评审材料。 | |
| 业务成果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
| 咨询电话 | 022-23251548转8703 |
| 咨询邮件地址 | chinatj_glz@163.# |
| 受理级别 | 市级 |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1. |
| 名称: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 |
| 电话:022-23251548转8705 | |
| 邮箱: chinatj_glz@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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