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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7
发布时间:2013/7/21 21:22:5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急需进行改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释放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
  
  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着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修改后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
  
  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这些规定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
  
  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有关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迁就当事人意愿瞒价申报,避免可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含税收征管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防止房地产交易价格失真,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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