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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证员《理论与知识》:海运提单各栏目填写方法
发布时间:2014/10/25 10:23:55 来源:城市总裁吧 编辑:jeovani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A)、记名指示式: 一般有 发货人指示式 (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 (THE ISSUING BANK)。

  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 ,指的就是开证行。

  而“TO XXX COMPANY LTD”, 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 (THE APPLICANT)。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B)、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1、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一般来说,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以便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能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如果信用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2、 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3、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4、 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6、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 “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 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7、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8、 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9、 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 NO MARK。

  10、 商品描述及数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目填写件数和包装种类、货物名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得那么细致。

  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①信用证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描述应全部使用英文;

  ②如来证要求加注中文或法文等,则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加注中文或法文等;

  ③对于提单中的包装货物,则应注意数量和单位。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的表示,大、小写数量应相一致;

  ④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辆客车、一台机器等;

  ⑤如散装货物,如煤、矿石、原油等,此栏加“IN BULK”,数量可以不用大写了。

  ⑥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TWO CONTAINERS ONLY”等。如果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⑦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应填写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2 PALLENTS 2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⑧如是两种或多种包装,此栏应填写:“FIVE CARTONS、FIVE BALES、SIX CASES”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16 PACKAGES”,在提单大写数栏内加大写合计数量。

  ⑨如在件数栏内注明:“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又批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 2 CARTONS”等字样,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⑩还有,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S)等词语。

  11、 毛量(GROSS WEIGHT)“填写总毛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果是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ET WEIGHT”。

  12、 尺码(MEASUREMENT):填写总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13、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① 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② 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③ 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④ 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则按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填写。

  14、 大写总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此栏目的大写总计件数与其他单据及提单的小写总计件数保持一致。

  有时承运人在13—18栏左侧规定:“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MERCHANTS”(各项目由货主提供)文句,意即这些栏目的内容和资料由发货人提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15、 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海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方,海运提单必须经装载船只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非船长签字不可的情况下,船方代理也可以代办。

  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6、 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海运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两份正本,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签发的份数,应用大写数字来表示,如TWO、THREE、FOUR等),在栏目内标明。

  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口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R COMPOLETE SET OF BILL OF LADING),按国际习惯,一般是提供三份正本海运提单。这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如果持票人凭其中的一份提取货物,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17、 契约文字:契约文字即提单正面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 已装船条款: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TH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述外观状况良好之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上述指定船只,并应在上述卸货港或船只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 内容不知悉条款:“ THE WEIGHT、MEASURE 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

  (由发货人所提供的重量、尺码、标记、号码、品质、内容及价值各项目,承运人于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 承认接受条款: THE SHIPPER,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EREOF。

  (发货人、收货人及本提单持有人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包括背面所印刷、书写或盖章的一切条款、免责事项和条件)。

  ④ 签署条款: 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A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本提单,其中一份一经完成提货手续,则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批货物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18、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ED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此处必须表示“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UCP500对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以下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XXX”;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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