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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基础知识考试资料:代理
发布时间:2014/3/30 18:59:3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考试内容:代理的概念

  1.概念

  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例题·单选题】(2007年)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疑编号2880310105]

  『正确答案』A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内容: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新增)

  考试内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以下( )属于滥用代理权。

  A.双方代理

  B.无代理权的代理

  C.自己代理

  D.恶意串通

  E.超越代理权

  [答疑编号2880310106]

  『正确答案』ACD

  (四)代理的终止

  考试内容: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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