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章节复习讲义(26)
发布时间:2015/4/17 21:57:4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动者派遣管理
一、劳动者派遣的概念
(一)劳动者派遣的含义
劳动者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到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雇员租赁、人才租赁: 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
劳务派遣: 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者派遣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派遣: 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进行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能够派遣的只有劳动者。
劳动力派遣: 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也成为劳动力。劳动者派遣等同于劳动力派遣。
(二)劳动者派遣的性质
劳动者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涉及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劳动组合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的劳动者。
三重关系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二、劳动者派遣的特点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动者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职责:
1) 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和录用;
2) 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
3) 为受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 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5) 收取派遣劳动者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劳务费;
6) 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者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
劳动者接受单位的职责:
1) 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
2) 向劳动者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
3) 行使和履行与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派遣的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与程序处理。
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
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厉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处理异地劳动争议的原则:
1) 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
2) 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3) 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的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机构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