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人力资源考试 >> 正文
2015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知识点详解(4)
发布时间:2015/4/17 22:20:2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以保证抵御可遇见的劳务派遣的系统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协议应能保证派遣单位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实现方式,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3)特别地,如果出现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务费支付义务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负有担保责任。
  (4)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关于劳动条件的标准应保持均衡。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在管理中应当注意下述要点: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3.实际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4.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工资的决定方式、工资制度、工资形式与水平是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大问题。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