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知识点详解(20)
发布时间:2015/4/17 22:32:3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调查和调解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日,即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的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5日内做出决定。
3.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
(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
(3)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4)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案件仲裁准备
(三)开庭审理和裁决
(四)仲裁文书的送达
1.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一年,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为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