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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考试:海运保险单据的缮制技巧
发布时间:2015/4/23 14:10: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ida
  一、海运保险单据的缮制基本要求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是保险人(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当事人索、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提交符合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业务做法是投保人根据合同或L/C规定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要求(以传真等形式发送投保单/发票/货物明细单等),保险机构或其代理同意后出具正式单据,一般为三正二副。除L/C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做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并由其背书。保险单(大保单)、保险凭证(小保单)、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Open Cover)、保险批单(Endorsement)和暂保单/承保条(Cover Note/slip)是较常见的种类。
  二、海运保险单据的内容及缮制
  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内容大同小异,多以英国劳合社船货保险单(S.G. Policy)为蓝本。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勘验人、赔付代理人等。
  被保险人(Insured)即保险单的抬头,正常情况下应是L/C的受益人,但如L/C规定保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r of xxx bank,应填写“受益人名称 + 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in favor of xxx bank”;如L/C要求所有单据以xx为抬头人,保单中应照录;如L/C要求中性抬头(third party或in neutral form),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如要求保单“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填写“受益人名称+ to order”;L/C对保单无特殊规定或只要求“endorsed in blank”或“in assignable/ negotiable form”,填受益人名称。
  中外保险公司都可以以自己名义签发保单并成为保险人,其代理人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货主;勘验人一般是进口地对货物损失进行查勘之人;赔付代理人指单据上载明的在目的地可以受理索赔的指定机构,应详细注明其地址和联系办法。
  2.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唛头、包装及数量等货物规定应与提单保持一致。
  3.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所保险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最高赔偿限额,一般按CIF/CIP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加成如超出10%,超过部分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可以办理,L/C项下的保单必须符合L/C规定,如发票价包含佣金和折扣,应先扣除折扣再加成投保,被保险人不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保险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保额尾数通常要“进位取整”或“进一取整”,即:不管小数部分数字是多少,一律舍去并在整数部分加“1”。
  4. 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通常事先印就“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除非L/C另有规定,两者在保单上可以不具体显示。保险费通常占货价的比例为1%~3%左右,险别不同,费率不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1/3;保一切险,欧美等发达国家费率可能是0.5%,亚洲国家是1.5%,非洲国家则会高达 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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