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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32)
发布时间:2015/5/18 17:45: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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