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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18)
发布时间:2015/5/19 9:13:5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城市网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城市网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城市网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城市网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城市网地。

  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城市网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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