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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事考试网2015年职称西班牙语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15/8/18 18:49: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ida
  内容摘要:青海人事考试网2015年青海全国职称西班牙语报名时间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8日,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9日,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eoba.com.cpta.#.cn或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缴费时间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前4天,考试时间:2015年3月28日。
  各位考生,在报考2015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报名流程
  为保证您报名顺利,请您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进入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网上报名,选择相应考试进入网报界面,点击【注册】;注册前,请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eoba.com.cpta.#.cn)或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审核处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2、报考人员上传报名照片,必须下载照片上传工具进行上传,下载地址请点此链接;
  3、进入报名系统,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4、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进行照片审核;
  5、照片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个人留存;
  6、等待审核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审核;
  7、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重要提示:
  1、一个身份证号和姓名只能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2、确保身份证号、姓名、邮箱和手机信息完整准确;
  3、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二、网上报名安排
  网上提交信息时间: 2014年12月29日9:00—2015年1月18日24:00
  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12月29日9:00 —2015年1月19日18:00 (仅工作日、上班时间进行审核。)
  缴费时间:2014年12月29日9:00 —2015年1月20日24:00
  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前4天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2015年3月28日
  三、资格审核人员联系方式
考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现场资格审核地址)
西宁考区
0971-6163404
西宁市人事考试中心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号(白晶公寓)
海东考区
0972-8689286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四、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报名照片须为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报名时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
  4、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和科目信息准确无误,报名信息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不得自行修改;
  5、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报名前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7、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971-8062701。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节选自人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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