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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的
发布时间:2008/3/29 9:31:23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教育在线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深入人心,参加鉴定人数逐年递增,特别是新职业的鉴定考核,更是受到广大劳动者的青睐。但是,有些地区利用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要求鉴定的迫切心情,违规培训,异地鉴定,严重扰乱了鉴定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为加强管理,规范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保证试验性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净化鉴定环境,特制定新职业鉴定考核管理规定如下:

  一、新职业试验性鉴定是指依据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国家标准,为了检验标准、教材、题库及考核鉴定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而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组织的鉴定。

  二、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凡是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由部中心统考处负责选择有条件地区进行试点。

  三、各省根据本地区社会需求和实际能力,需要选择部分新职业进行试点的,必须将试点职业、试点方式、试点时间及试点地区,正式行文上报部培训就业司和部鉴定中心,经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开展新职业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制定新职业试点考核方案。按照试点职业的国家标准,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试点结束后,试点地区(行业)鉴定中心要向部中心提交试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根据职业标准要求,需要组织试验性培训的,经部中心培训处同意后,按要求指导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五、试点职业考核合格者,其职业资格证书由部鉴定中心统一核发。参加试验性鉴定成绩合格的考生信息要全部登录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六、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的规定,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周期一般12个月。

  七、试点结束后,部中心根据试点职业特点,可采用全国统考方式的纳入全国统考:不适合全国统考的职业,建立国家试题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交由各地鉴定部门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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