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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发布时间:2008/3/29 10:53:45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教育在线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了新政策。从今年开始,高技能人才可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据悉,2008年的选拔工作已在一些地区展开。

  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站上,已经公布了《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意见》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

  《意见》对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数量和选拔条件做了规定,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高技能人才选拔的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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