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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简报(
发布时间:2008/3/29 11:46:14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教育在线
 各地高技能人才文件政策亮点摘编(二)

  吉林

  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在生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技术工人、技能精湛并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有绝招绝技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高级工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100-300元;技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200-500元;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300-600元。

  省财政将统筹考虑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完善实训基地功能。各地财政每年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保证提取的经费要有5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州)、县(市)政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统筹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账户,并统一组织培训。

  上海

  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本市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培训经费补贴。本市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培训和青年职业见习所需补贴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企业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款专用,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和高技能人才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或从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对本市产业发展中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在引进上享受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同等优惠的政策。

  用人单位应探索建立有利于鼓励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被聘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重奖,并纳入本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的有关评选表彰项目中。同时,要重视高技能人才的精神激励,注重从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以高技能人才命名技能操作法和绝技高招,继续举办高技能人才党校研修班。

  福建

  在各类职业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2007年前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专业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力争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建立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可享受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河南

  "十一五"期间,实施"优势产业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省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和50户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高技能人才,应区别不同情况,达到技术岗位职工的30%以上。

  在全省建立50个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对省级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硬件建设给以适当补助。

  高级技工学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省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

  企业单位选聘、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内部分配上可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和奖励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

  企业应自觉增强做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保证不少于3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湖北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做好学生劳保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非税收汇缴结算户;支出按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要根据工作岗位对技能水平要求的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拉开工资档次,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师资培训、教材编写、教育研究、标准修订、题库开发、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支持。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倾斜。各级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技工院校的办学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1/3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其中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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