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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
发布时间:2008/4/30 9:46:39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教育在线
1、教材P12页,请举例说明: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答: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主法律行为,相对而言,约定定金的行为是从法律行为。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即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后,约定定金这一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仍然存在,即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教材P109页,(二)1、(3)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那公司可以用劳务出资吗?公司法那章好像没有列举不能作为出资的东西?

  答: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因此,可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公司不可以劳务出资。

  3、教材P108页,倒数第一段,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普通合伙企业”写错了吧?应该是“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吧?

  答:写错了,应该是“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教材P99页,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已婚投资人来说,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是一样吗?另外,如果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需不需要取得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否则怎么界定呢?

  答: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不一样,个人财产是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以家庭的名义拥有的财产。

  对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5、教材P97页,“法人”“法人资格”的法律解释。倒数第三段最后一句话“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个法人资格,能理解,公司都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法律上有没有一个对“法人”“法人资格”的一个解释呢?另外,社团也可以是法人,怎么理解?

  答:法人,在法律上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类民事主体,凡是经国家法定程序核准或者登记的,拥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设有一定的组织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即为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凡符合法人条件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

  6、关于股份公司董事授权,被授权的董事可不可以有表决权?

  答:这要看授权范围,如果授权书中授予了代理人表决权,则代理人有表决权,否则就没有表决权。

  7、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是不是能理解为被告人?

  答:被申请人与被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称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称为被告。

  8、如果甲和乙订立合同,甲向乙供货,并将货物运至乙公司,随后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将货物运至乙,如果途中丙遇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毁损灭失,丙可不承担责任,那甲需要向乙承担责任吗?

  如果在甲和乙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丙在途中遇不可抗力, 货物毁损灭失,其风险由谁来承担?按照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还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照这个规定应由甲来承担违约责任。那到底由甲还是乙来承担责任?

  答:在货物因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灭失的情况下,丙不承担责任。甲是否应向乙承担责任,应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没有就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做出特殊约定,则甲应向乙承担责任。

  如果甲乙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货,即在甲的所在地交货,则不存在甲委托丙运输的问题。此时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仍应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无约

  定,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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