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序号 |
种类 |
分类依据 |
种类 |
典型 |
1 |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
成文(制定、文书) |
日本、中国 |
不成文 |
英国 |
2 |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
刚性 |
基本同成文宪法 |
柔性 |
基本同不成文宪法 |
3 |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
钦定 |
《钦定宪法大纲》 |
民定 |
大量的宪法都是此类 |
协定 |
《自由大宪章》 |
4 |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
以国家的类型的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
资本主义 |
美国、英国 |
社会主义 |
苏联、中国 |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英国几个主要宪法性文件的通过时间及先后顺序: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苏俄宪法》。(注意不是《苏联宪法》)
在中国,明确将“宪法”一词定义为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我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唯一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其后还有1975年(比较差)、1978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
各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
1)在革命过程中逐步累积宪法性法律而产生,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革命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3)旧的法律如:1215年大宪章成为新的宪法的组成部分;
4)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美国:
1)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这一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深入人心;
2)具有一定反封建色彩,确立了彻底的共和制;
3)重要目的是克服邦联制的不足,建立了联邦制。
3、法国:
1)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贯彻了先进的宪法要求;
2)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
3)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
二、我国现行宪法:
主要掌握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序号 |
时间 |
会议名称 |
修正内容 |
1 |
1988年 |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
1. 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 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
2 |
1993年 |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
1、 明确把[NextPage] |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 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 5、 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3 |
1999年 |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
1、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写入宪法; 2、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和经济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4 |
2004年 |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
1、“三个代表”入宪; 2、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5、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6、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也有代表名额; 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1、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
|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利制约原则(注意该原则是由法国思想家洛克提出);
4)法治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1)确认和巩固作用;
2)限制和规范作用;
3)指引和协调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五类: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注意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个:
1)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2)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注意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虽然是宪法的渊源之一,但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国家是否参与和认同。
二、宪法的结构:
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
注意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附则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的特定性,二是只对特定的时间和情形适用的临时性。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当宪法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采取宪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冲突和矛盾。
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
1、由国家元首解释。(暂时无例子)
2、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英国。
3、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日本。
4、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与国家。
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第二章、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下)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也称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是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注意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从历史上看,我国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族资本和进行经济建设的途径来实现的。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注意在自然资源中,矿藏和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集体主义。
我国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四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国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五节 选举制度[NextPage]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几点:
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2)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3)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特别注意: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选。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注意:县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含义:首先按居住状况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注意人民团体只包括工、青、妇,社会团体是没有提名权的。)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
每次选举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
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决定国家采用何种结构形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且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单一制的主要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1、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由全国人大决定。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审批。
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据基本法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人大常委认为该法律不妥,不作修改而是直接发回。经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失效没有朔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法院名称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的法院名称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终审法院。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特别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香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3)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无第三个要求,其他一样。
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检察职能,澳门由检察院行使检察职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
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只有一个条件,即具有我国国籍。
世界各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为出生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为继有国籍。这两种方式均为我国所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世界各国有三种,即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原则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2)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申请加入我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三个条件。两个前提是:
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2)必须出于本人的意愿。
三个条件是:
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本人定居在中国;
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审批权属于中国公安部。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民可以保留外国的居留权。
二、公民与人民
公民这一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有三:
1)性质不同;
2)范围不同[公民>人民];
3)后果不同。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NextPage]
注意几个问题即可:
1、我国的社团制度:第一是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第二是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三是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有权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限制: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批准的有关问题:主管机关是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2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项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5、几个特殊的权利:注意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注意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注意物质帮助权的行使条件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自然灾害)。
6、华侨和归侨、侨眷权利的保护:对于华侨是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归侨和侨眷是保护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7、迁徙自由:迁徙自由被称为“公民用脚投票的自由”,它由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
8、我国宗教的“三自”原则:自主、自传、自办。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9、关于出版自由的几个问题:一是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一般采用预防制和追惩制;二是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和依法管理两个基本内容。
10、关于结社自由:公民结社因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记忆几个比较重要的义务:一个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一个是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个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注意只限制于未成年子女)。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二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非常广泛。
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现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二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是可以实现的。
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五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三个体现: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国人大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前2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大的选举工作,如要推迟选举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决定产生的人员包括:国务院全体成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成员。以上人员的罢免,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提案,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全国人大特有的职权:修改宪法。
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命令的方式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发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隶属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必须服从于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注意十届人大还增设了专职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也为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有连任限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的职权: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权主要包括:
1)10名以上常委委员可以向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检、最高法提出书面质询案;
2)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
3)有权撤消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包括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
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开会期间)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年龄限制:45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有连续任职限制。(2年)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以上7类人参加,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是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的,大会闭会期间,是由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每届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可以终身任职。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只需要记忆全国人大和省级政府)
2、地方各级人大的设置: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以及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NextPage]
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以及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包括:
1)广泛性和综合性;
2)最高性和原则性;
3)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包括: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分为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条件;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和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四种: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有三种: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