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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发布时间:2010/10/22 11:31:19 来源: 编辑: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直接第1、2页正反面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延续注册书面申请资料要求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提供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实是否与复印件相符。)
  1、 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需贴照片);
  2、 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原件一份;
  5、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7年—2010年)原件一份。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2010年 10月 8日至11月19日集中受理(法定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地 点: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管理办公室(同志街900号)
  咨询电话:0431-88922837
  联系人:刘   杰
  六、其他:执业印章办理换发,印章社收取印章成本费每人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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