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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体现尊重?
发布时间:2010/12/13 9:39:05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

 

  漫画:英子工作室


  [延伸背景]


  “性工作者”


  在第二届“性文化节”的专家论坛上,广东省性学学会副会长朱嘉铭对在中国的卖淫女是否适合使用“性工作者”称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工作者”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接受并公认,以劳动者的合法身份进入社会的角色,而卖淫在中国是不允许存在的,还属于打击的对象,称呼妓女或卖淫女为“性工作者”并不合适。


  [话题背景]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刘局长同时表示,对从事性服务者,“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 《新京报》12月12日 。


  [网络热议]


  注重保护失足妇女的隐私给予了她们尊重


  平白无故:公安部门充分换位思考了问题,注重保护失足妇女的隐私,给予了她们尊重。同时严格查办此类违法活动,有利于减少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净化人们身边的不良风气。


  可借鉴:就公安机关而言,除了加强常规管理外,还应该为这些“失足妇女”联系劳动及相关部门,让她们找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职业。否则,即使她们被拘留或劳教,回归社会以后,还是有可能重操旧业,因为生存毕竟是第一位的。没有了生存权,还谈什么“人格”、“尊严”呢?


  改叫“失足妇女”,是换汤不换药


  钟太太: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如今改叫“失足妇女”,是换汤不换药,肮脏行为没有改变,是对从事不光彩职业特殊人群的一种纵容,既然不光彩,何必要让其存在,让“卖淫女”从社会中消失不就行了,让其销声匿迹,别来污染社会,祸害生活。


  太阳:“卖淫女”这个称呼虽不雅,可是准确反映了她们工作的性质。 “失足妇女”却叫得很不明确,不伦不类。吸毒是不是失足?盗窃是不是失足?有的女人都卖淫很多年了,也算失足吗?


  【第三只眼】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不能只是改个称呼


  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一群体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人群。


  在“名单公示”、“小姐下跪”、“绳牵小姐游街”等现象频发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再次强调不得以歧视、辱骂、殴打、公示、曝光等方式羞辱卖淫女,无疑是极其必要的。而将对其“卖淫女”的称呼改为“失足妇女”,单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确体现了一种对特别人群的尊重,是一种执法进步。


  但称呼改了,需要随之而改变的还有很多。至少:


  其一,公安等执法部门需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尊重“失足妇女”的意识。 “小姐”或者如今叫“失足妇女”不过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应社会需求、阶层分化、贫富不均等“阵痛”而出现的特殊人群。她们所从事的职业是非法的,她们的行为也许是肮脏的。但作为人,她们与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有着合法的不容侵犯也不容剥夺的生存与人格权利。


  其二,要从行为上真正尊重、关爱这一人群,并努力寻求彻底的拯救之策。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一群体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人群。称呼的改变之后,更需要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公平生存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彻底改变。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名称的尊重固然重要,但实质的尊重和寻求解救之策同样重要。如果逼 “失足妇女”下跪、民警派出所里强奸“失足妇女”的事情无法杜绝,那么纵是千万次称呼的改变,也无法实现尊重这一特殊人群的希望;如果社会无法尽快完成转型,无法实现每一个百姓都能满足、幸福地生活与生存,无法尽快消除社会发展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阵痛”,那么“小姐”、“卖淫女”、“失足妇女”,不管怎么称呼,都注定了无法真正维护这个社会的公道人心和国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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